>

学校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依法治校/学校规章制度/ 正文

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学校章程





 


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三章  学校学生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则
 
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学校章程
序   言
金牛实验中学成立于1999年6月。成都市教委成办发【1999】34号文件规定,成都金牛实验中学实行“公办民助”的办学体制。成都市教育局成教普-[2009]2号文件要求回归公办体制。
学校将“立人教育”作为办学宗旨。其核心理念是立德树人、立文养人、立身存人、立己达人。立德树人,主要指向修载法仁静雅;立文养人,主要指向习得学科文化;立身存人,主要指向练筑健康身心;进而指向明德善学,立己达人之目标。
    校    训:养浩然之气   强立身之本
    教育思想:立人教育
    培养目标:明德善学   立己达人
    培养理念:滋养浸润   育本铸魂
    校    风:乐学优业   互助共生
    政    风:大气至诚   求实创新
    教    风:立德育人   精业厚生
    学    风:求是学活   阳光上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成都市依法治市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中文简写:金实中。英文表述为:Chengdu Jinniu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英文简写:JNES。住所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中新路2号。网址:www.jnschool.com。微博:http://blog.sina.com.cn/u/2947724590。微信公众号:jnsyschool
第三条  本校由金牛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类事业单位。
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经成都市教育局批准开展初中四年制教育改革试点,核定办学规模为32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校徽:正三角形外形,象征青少年坚实的综合素质基础和学校浓厚的育人氛围;红色圆形象征太阳,取义于“托起明天的太阳”;月牙形表示牛角,倒梯形表示牛头,喻示金牛区;白色空间形成“中”字,喻示学校是一所中学;黄色牛头、牛角和红色太阳隐喻花柄、花托、花冠的组成,象征祖国的花朵,我们的下一代;绿色象征生机蓬勃的大自然,喻示扶持红花的绿叶,象征肩负培育祖国建设人才重任的教师。校旗:旗面为蓝色,象征着永恒与智慧;旗帜正中缀校徽,代表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整个校旗色彩纯净,象征金牛实验中学永远闪耀着智慧之光。 校歌:《金牧笛之歌》,校歌曲调优美清新,歌词以激励师生创造学校的辉煌为中心,反映了金牛实验人在谋发展的征程上积极进取、锐意改革的精神。每年6月18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由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直接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校长、副校长的任职由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考核任命。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核心决策组织。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学校工作目标,研究、部署、实施学校各方面工作。学校行政管理的相关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行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其他领导主持,成员为全体校级和中层干部;必要可以召开行政扩大会,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还可以召开党政工三方面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
行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布置下周或近期工作。研究、解决、决定相关问题和重大事项,安排、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领导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三)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推荐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尊重并支持教代会(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听取教代会(工会)或教职工的意见。
校务工作要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下列事项属重要决策事项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教育教学改革;
(三)招生(入学)方案;
(四)内设机构设置;
(五)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六)学校办公经费大额资金使用;
(七)学校基建项目实施、设施设备采购及管理;
(八)校务公开;
(九)对外合作办学事宜;
(十)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上述事项决策时,主要程序为:部门提出——行政会讨论——教代会通过——校长办公会决定——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采用必要程序或全部程序。其中校长办公会是核心决策机构;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内部管理的核心制度等必须经教代会充分讨论;基建、设施设备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必须经过招标程序。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纪律监督工作小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负责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并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等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   学校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设立学情中心、质量管理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现代制度管理中心、安全保障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等职能部门,其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以《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为准。其主要内容为:
学情中心: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从公平、公正、公开招生入学、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等方面维护学生平等入学权利;从规范学籍管理、学生考勤、控制辍学等方面,建立“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从保障教育公平等方面满足需要关注学生的需求;开展学情调查、分析、诊断等工作。
学生发展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道德品质;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增强学生身体素质;提高学生艺术素养;培养学生生活本领。着力实施立德树人、立身存人的立人教育要求。
教师发展中心: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加强教师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促进学校校本课程建设;指导与推动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质量管理中心: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建设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实施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提供便利实用的教学资源。
现代制度管理中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升依法科学管理能力;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的家庭、学校、社区合作关系;推动教育国际化与教育交流工作。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宣传工作、教职工的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工作;负责职称、工资福利和人事档案的管理;负责文件收发、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小型对外接待工作;负责学校等级评估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档案室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等。
安全保障中心:营造和谐安全环境。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与健康管理制度;建设安全卫生的学校基础设施;开展以生活技能为基础的安全健康教育;营造尊重包容的学校文化。建设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后勤保障体系
信息数据中心:推动教育信息化。做好硬件建设建议、管理与维护工作;开展软件建设、管理、维护、开发工作;促进学校信息化、数字化;做好信息技术能力教育工作。
各部门设立主任1或副主任1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组织程序公开选聘报教育局党办备案,由学校任命。根据实际需要各部门设立干事,各位干事协助主任做好本部门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修改、废止的主要程序为:部门提出(或教师团队提出)——起草——行政会讨论——教代会通过(核心制度)——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或走班)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学校课程设置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各学科教学要遵循国家课程标准要求。将国家课程校本化。
校本课程开发按照“立人教育”课程体系要求实施。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立德树人、立文养人、立身存人、立己达人。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课堂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学生合作成长小组为教学基本组织单元,全力构建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学科文化习得为价值导向的立人教学模式,立文养人,引导学生立己达人。
学校建立全面质量观,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与效果的管理,全面督查各学科教学质量,建立各学科的学习评价制度。
积极促进研究性学习,鼓励各学科教师建立兴趣小组或社团组织,发展学生个性特长。
各学科要深化信息技术与课程深度融合的研究,不断适应教育信息化、数字化的要求。
学校建立学情月调查制度,参加全区统一的学情调查活动,参加全市组织的初中毕业水平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学校的校务公开主要包括:学校的办学目标、教育教学改革重大事项、上级重要政策和规定、大宗物品采购和工程招标、学校经费收支、涉及教职工和学生的重大事项、社会及家长意见反馈等。公开的方式有:会议通报、各办公室公告栏、学校公示栏和学校网站等。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家长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努力达成初中学段明德善学,立己达人之目标。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依据“学生成长手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多种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结合学校文化,教师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立德树人义务:引领学生行知学校文化,明德善教,立己达人。
立文养人义务:不断教学改革,引领学生习得学科核心素养,熏陶学科文化。
立身存人义务:自觉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生命观,养成积极心理,树立健康第一理念。
业务提高义务:教师努力并主动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达到《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学校实施教师校本研修制度,教师要统筹安排工作学习时间,每学年按时完成规定的研修任务。学校实施教师组内做课、青年教师赛课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年终绩效分配按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执行。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教学水平。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性质的校内外“合作性组织”。
学校对教师进行发展性评价。学校制定相关制度对教职工在师德、工作过程与能力、劳动纪律与出勤、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后进行奖励,鼓励足量并优质优酬。
学校关心、爱护老师,对有困难者及时给予帮助,关怀、鼓励教师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推动教育国际化,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在政府采购规定的限度范围内采用部门提出——行政会研究——校长办公会决定——报批——招标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成员提出,经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报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校   旗
 
校   徽

 
校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