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章程
   来源:   评论:0 点击:

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扩大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成都市教育现代化进程等重要部署,经成都市教育局批准(成教普-[2009]17号),组建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教育集团。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省市区相关政策和规定,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育集团内部的统筹协调,规范教育集团内部的办学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教育集团以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为品牌,以高品质集团化均衡发展为特色,实现开放性、实验性、示范性的高水平办学目标。
第四条   金牛区教育局是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教育集团的行政主管部门。集团校务委员会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教育集团全面管理工作,集团总部设在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
第五条   教育集团内部以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为龙头学校,其他学校为成员学校,龙头学校与成员学校均为独立法人。
第六条   根据不同的校情,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与各成员学校签订具体的办学协议,通过不同的机制和方式,开展合作交流工作。
第二章   校务委员会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
集团校务委员会由龙头学校和各成员学校校级实职干部组成。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校长任总校长,各成员学校法定代表人任副总校长。集团校务委员会组成应上报金牛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的职责
遵照集团章程,对集团发展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规范和协调集团的办学行为。
校务委员会应充分发挥龙头学校在集团内的示范作用,保证龙头学校乃至整个集团在区域内义务教育的领先地位。
统一指导引领集团下属各个成员学校,充分发挥集团化办学优势。
统一负责集团的对外形象宣传,不断提升集团的品牌效应。
统一协调集团内各成员学校之间的各类教学研究、教育科研、师资培训、学生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
集团校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会议由总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总校长主持。会议主要议题是总结和讨论集团整体及成员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经总校长或校务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提议,校务委员会也可以举行临时会议,讨论提议之议题。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校务委员会会议应保留会议记录,并由与会成员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保存在集团总部,供成员学校和区教育局查阅。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表决
对于影响集团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及校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一般事项,应通过校务委员会表决决定。校务委员会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数为:龙头学校4人,其他成员学校各3人,表决权成员由各成员校决定。
对于一般事项的表决应遵循多数通过原则。如果出现平票,由总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总校长最终裁定。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应遵循三分之二通过原则。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如因故缺席校务委员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表决。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拥有对各成员学校进行监督、管理、考核的责任和权力。对考核不合格的成员学校,经校务委员会讨论议决,可建议区教育局免去其成员学校身份,并撤回其享有的集团及其他成员学校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资源。
第三章   龙头学校
第十二条   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是教育集团的龙头学校
第十三条   龙头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龙头学校应履行向成员学校输出品牌、管理和干部、教师的义务。根据不同成员学校的具体情况,龙头学校与具体对应成员学校在学校品牌、管理理念、制度建设、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及干部、教师交流等方面依具体协议共享资源。
龙头学校依据具体协议有共享其他成员学校可利用资源的权利。
龙头学校负责集团标志、标识、符号的建设工作。集团的标志、标识、符号等属于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归龙头学校所有。
龙头学校依据具体协议享有各个成员学校“优质反哺”的权利。
第四章  成员学校
第十四条  教育集团内除龙头学校以外的学校均为成员学校,第一批成员学校有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北区)(原成都市锦西中学校)和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西区)(原成都市蜀西实验学校)。
第十五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成员学校拥有共享集团及龙头学校品牌、管理及人力资源的权利。根据具体情况,成员学校与龙头学校在学校品牌、管理理念、制度建设、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及干部、教师交流等方面依具体协议共享资源。
成员学校根据本校发展所需,经校务委员会许可,可利用集团及龙头学校的品牌(含标志、标识、符号等),但应以维护集团及龙头学校品牌的整体利益为前提。
成员学校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前提下,应接受集团校务委员会的指导,并积极接受龙头学校在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具体指导,将龙头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方式在本校加以应用。
成员学校应主动维护集团及龙头学校的形象及其他利益。
成员学校应承担集团根据集团整体利益所指派的具体工作和任务。
第十六条   任何成员学校均无权擅自输出、辐射龙头学校及集团的品牌和其他无形资产,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成都市金牛实验中学校教育集团校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金牛区教育局批准后生效。       
 

 
二00九年九月六日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
下一篇:

分享到: 收藏
集团公告